首页 热点聚焦 学习新思想 视频讲堂 理论文库 讲师团动态 政工职评 专题
江苏大讲堂 > 理论文库 > 正文
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法治建设
2024-01-03 09:26: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钱宁峰

大运河流域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区域,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表现区域。随着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不断展开,大运河法治建设日益成为地方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国各地来看,大运河法治建设重点在立法。江苏历来重视大运河法治建设,率先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随着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大运河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课题,应当以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拓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立法空间。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涉及文化遗产保护、河道水利治理、航道建设发展、生态环境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等多方面法律问题。大运河专门立法因大运河文化遗产而起步,因此,大运河文化遗产始终是大运河立法的重点。除了少数综合性立法之外,绝大多数大运河立法始终围绕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或者大运河文化遗产展开。尽管这些立法初步构建以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指导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但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仍然面临着立法对象过窄、立法思路有限等问题。在立法对象上,有的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为重点,有的则以大运河文化遗产为重点,侧重于物质性文化遗产领域。在立法思路上,偏重于文化物质载体,忽视了文化空间载体,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这种特殊的公园形式等。这就需要进一步拓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立法对象,将立法从有形载体向无形空间积极拓展,从而形成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立体化保护的立法模式。

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执法力度。大运河文化遗产执法主要依托文化执法机构,侧重于文物保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立法的展开,大运河文化遗产执法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总体来看,大运河文化遗产执法以保护性执法为主,目的在于防止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破坏。然而,大运河文化遗产既涉及保护问题,也涉及传承利用问题,如大运河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就要在执法过程中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所带来的溢出效应,既要保护好纳入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也要保护好具有文化标识和文化价值的其他大运河文化遗产,既要重视物质文化遗产执法,防止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破坏性利用,也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鼓励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合理性利用。

扩大大运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范围。随着大运河综合治理的展开,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了大运河保护工作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大运河保护提供新的救济渠道。尽管大运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囿于上位法缺乏明确性规定,大运河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为了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权益,既要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权益的民事保护机制,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领域各种民事权利保护,又要依法扩大行政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增强大运河文化遗产法治观念。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作为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重视大运河文化自身的保护传承利用,也要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展开。当前,大运河法治文化建设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大运河普法宣传也在积极展开,这对于提高人们大运河法治素养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在文化遗产立法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应当大力宣传大运河文化遗产立法,理解大运河文化遗产立法的理念和思路。同时要培育大运河文化遗产法治理念,既要弄懂大运河背后的文化内涵,也要把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逻辑。只有这样,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问题。

总之,大运河文化遗产法治建设是大运河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立足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才能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黄慧敏
因多种原因,本网站转载、分享、传播的部分文章尚未能与原作者或来源媒体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或来源媒体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删除。联系邮箱:jsdjt@jschina.com.cn。
上一篇
下一篇